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家訴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家訴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剩餘財產分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家訴字第29號原告 吳文蕊 訴訟代理人 朱容辰 律師被告 畢玉禾 訴訟代理人 謝崇浯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剩餘財產分配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10月31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主文第一行及第四行所記載「叁佰玖拾玖萬柒仟柒佰肆拾柒元」,均應更正為「叁佰玖拾捌萬玖仟捌佰玖拾肆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所請求之金額,經本院於判決理由中已認定並詳載記算後被告應給付原告之金額,惟於判決主文中誤載此部分之金額,是以揆諸前開規定,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1月6日
家事法庭法官徐文瑞以上正本係正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11月6日
書記官陳雪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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