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5165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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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516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516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源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瑞璋 相對人即債務人宇馥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明科 相對人即債務人林明科
一、債務人林明科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億參仟捌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0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
3條第1項明文可參。
四、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宇馥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宇馥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設址於臺北市內湖區,非本院轄區,本院無管轄權,則依前開規定,聲請人向本院聲請發支付命令,殊不合法,應予駁回。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4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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