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消債更字第2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消債更字第255號聲請人 林建明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林建明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下午四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伊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曾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向安泰商業銀行提出前置協商,因資產管理公司債權金額及每期攤還額過高,無法負擔所有債務,於民國102年5月17日協商不成立,爰聲請准予更生等語。
二、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本條例第3條、第42條第1項、第45條第1項及第1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聲請人所主張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
書(卷第7頁至第8頁)、債權人清冊(卷第9頁至第11頁)、戶籍謄本(卷第13頁至第14頁)、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100年至101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卷第15頁至第17頁)、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卷第18頁至第19頁)、員工職務證明書(卷第20頁)、前置協商不成立通知書(卷第40頁)、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信用報告(卷第47頁至第49頁、第63頁至第65頁)、工會繳費收據(卷第50頁)、薪資袋(卷第51頁至第53頁)、房屋租賃契約書(卷第55頁至第59頁)在卷足憑,堪信屬實。
㈡次查,聲請人於100年至101年度稅後所得為200,000元
、200,000元,平均每月所得16,667元、16,667元,名下無財產),有上開所得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可考。又聲請人自102年2月5日任職於源泰興企業有限公司,另據其所提出之102年3月至7月薪資袋,每月薪資為23,600元、23,600元、25,600元、25,600元、24,600元,平均每月薪資為24,600元【計算式:(23,600+23,600+25,600+25,600+24,600)÷5=24,600】,扣除工會費、勞健保費每月1,891元,每月收入為22,709元(計算式:24,600-1,891=22,709),此有上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屬清單、員工職務證明書、工會繳費收據、薪資袋等在卷可證(卷第15頁至第16頁、第20頁、第50頁至第53頁)。在別無其他資料可認聲請人有其他收入之情形下,以其每月收入22,709元核算現在償債能力之基礎,堪認妥適。
㈢又聲請人雖主張每月需負擔房租每月7,500元,惟依聲請
人目前負債情形,自應撙節開銷以清償債務,每月必要生活費應以行政院內政部所公告最低生活費用為限。又最低生活費用,係照當地最近1年平均每人消費支出60%,依其基準之家庭收支調查報告調查表格式所示有關經常性支出之調查項目,其原即包括利息支出、食品、衣著、「房租」及水費、電費、醫療保健、交通、娛樂、教育等基本生活需求,是以最低基本生活費已包括聲請人上開房租費用,聲請人主張每月另需負擔房租7,500元,尚不足採。
㈣綜上所述,聲請人目前每月收入22,709元,依102年高雄
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1,890元計算聲請人必要支出,其收入扣除必要支出,每月餘10,819元(計算式:22,709-11,890=10,819),而聲請人目前負債總額為2,957,192元(參卷第47頁至第49頁信用報告),以聲請人每月所餘10,819元逐年清償,尚需約273個月(計算式:2,957,192÷10,819=273,四捨五入),即至少需近23年始能清償完畢,聲請人主張已不能清償債務,應可採認。再者,聲請人為00年生,距法定退休年齡65歲,仍有31年之工作年限,然非任職於公務機關或可預期將穩定之工作,且收入不豐,足見聲請人並非一心欲循債務清理之程序以圖脫免債務之責任而無任何清償之誠意。此外。聲請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1,200萬元,且無本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則聲請人聲請更生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四、依本條例第11條第1項、第45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8日
民事庭法官譚德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8日
書記官梁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