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5年度桃小字第2009號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5年度桃小字第2009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丙○○
被   告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11月20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參仟陸佰貳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肆
萬壹仟玖佰肆拾肆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日息萬分之四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官張明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鄭敏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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