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8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885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宜蘭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6年度執聲字第10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竊盜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7月確定,民國94年5月6日送監執行。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96年6月4日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核無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95年7月1日施行之刑法第2條第2項、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6月13日
刑事第2庭法官黎錦福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麗春中華民國96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