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附民字第1752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1752號

原告新北市政府高灘地工程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黃裕斌

訴訟代理人 張釗明

被告 蕭清洲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114年度易字第90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8月4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王國耀

法官呂子平

法官林翠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德玉

中華民國114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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