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1752號
原告新北市政府高灘地工程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黃裕斌
訴訟代理人 張釗明
被告 蕭清洲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114年度易字第90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8月4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王國耀
法官呂子平
法官林翠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德玉
中華民國114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