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重訴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重訴字第14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支付命令之聲請經債務人對支付命令異議後視為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8年2月5日裁定命原告於補費裁定送達原告時起5日內補繳裁判費291,192元,此項裁定已於民國98年2月1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1紙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8年3月9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黃瑞華正本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3月11日
書記官沈峰巨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