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88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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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8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884號上訴人即原告 吳俊叡 被上訴人即被告 紀詠程
紀佩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7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該依照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這是提起上訴必須具備的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沒有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在民國110年7月21日裁定,限上訴人在收受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前述裁定已經在110年7月26日送達上訴人,而上訴人一直到現在都沒有補繳裁判費等情,有送達證書、本院110年8月9日收費答詢表查詢以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以證明。上訴人既然沒有期限內補繳,其上訴為不合法,應該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8月1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望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10年8月10日
書記官王立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