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消債更字第3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消債更字第3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消債更字第396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洪國洲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及陳報如附件所示事項到院。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由
一、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1項、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9年1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徐雍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月21日
書記官李靜雯附件:
一、請提出聲請人最近3個月之每月薪資明細表(包含獎金之明細或入帳資料),倘無法提出請提出薪資收入切結書。
二、請提出聲請人最新之存摺明細,釋明有無存款。
三、請說明受扶養人 洪文河潘素琴 之其他扶養義務人為何人,如何負擔其扶養義務,並請提出受扶養人之戶籍謄本。或有其他扶養義務人,卻由聲請人負擔之原因,並請提出相當之證明說明之(聲請人既聲請更生,經濟狀況並不會優於兄姐,如無相當證明,應平均分攤扶養費用)。
四、聲請人既稱其現住宿舍,何以有「水電瓦斯」之支出?又「家用」欄所指何意?似均非個人生活所須花費,請修正必要支出表(如聲請人須負擔父母家中水電瓦斯及其他開銷,應包含於扶養費金額中)。
五、請說明聲請人與受其扶養之人有無投保強制險以外之其他保險(包含人壽險、醫療險、意外險等其他一切商業型保險),如有,請提出該保險契約、繳費證明及保單價值等資料。
六、請釋明聲請人及受扶養人現有無領取社會救助補助金、中低收或低收入戶補助款(包含老人年金等)?若有,其金額若干?
七、聲請人自陳名下汽車已流當予債權人 林暘智 ,請說明現行交通工具為何,及最新每月需花費交通費金額為何?
八、請提出最新還款計畫。(包含每月收入、每月支出,及每月可還款之金額)
九、請提出受聲請人扶養之人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06年度及10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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