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消債更字第3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消債更字第371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林東源 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釋明或補正,爰定期命其補正(請務必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本件聲請。
中華民國108年11月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谷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5日
書記官曾盈靜附件:
一、聲請人最近五年內是否有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若有,請提出投資交易明細及相關證明文件。
二、請說明聲請更生前2年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三、請說明有無以聲請人本人為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之其他財產收入如人壽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儲蓄型保險單、基金、股票等其他財產收入?
四、請說明聲請人本人是否有領取社會津貼、年金等其他政府補助或其他任何機構之補助?若有,其種類、期間及金額為何?並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
五、請據實填載聲請人每月收入、每月實際必要支出分別為何?並請陳報修正後之財產收入狀況說明書到院供參。
六、請提出聲請人所列生活必要支出之勞保費、健保費收據。
七、依聲請人所提消費者債務清理聲請狀之記載,聲請人自陳民國107年7月1日起至民國108年8月31日止經營佳里大姨肉粽店,每月營業額約為45,000元,請說明該商號目前是否仍在營運中?聲請人究為負責人,抑或是僅為受僱人?如聲請人本人為負責人,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如為受僱人,則每月收入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薪資證明(例如薪資袋、薪水條等),以供認定聲請人之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