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簡上字第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簡上字第69號附帶上訴人 林淑靜 即被上訴人附帶被上訴人升瀚企業有限公司即上訴人法定代理人 陳鴻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附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1月21日本院岡山簡易庭103年度岡簡字第32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附帶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附帶上訴駁回。
理由本件附帶上訴人即被上訴人林淑靜提起附帶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經本院於民國104年4月30日準備程序期日當庭限其於3日內補正,惟附帶上訴人迄未繳納,且 陳明 不願繳納,有本院公務電話記錄、民事查詢簡答表各1紙在卷可稽,其附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
1第3項、第44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5月6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黃宏欽
法官高瑞聰法官林韋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5月6日
書記官楊銘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