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北簡字第18805號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訴訟代理人 高凡晴
被告 蔡爾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伍萬陸仟貳佰肆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陸佰陸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壹拾伍萬陸仟貳佰肆拾壹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3 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陳家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蘇炫綺
計 算 書
項 目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660元
合 計 1,66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