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嘉簡字第154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訴訟代理人 王裕程
被 告 陳育德
柯秋英
陳鸝慧
陳玲玉
上三人 之
訴訟代理人 陳文彬 律師
被 告 陳芳玉 住嘉義市○區○○○路○○巷○○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6月
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
基礎事實同一、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該訴訟標
的對於數人必須合一確定時,追加其原非當事人之人為當事
人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第255條第1
項第2、3、5款定有明文。查訴外人 陳志源 於民國105年2月2
5日死亡,由其配偶柯秋英及子女陳育德、陳鸝慧、陳玲玉
、陳芳玉繼承,其等均未拋棄繼承。又陳志源遺有如附表所
示之遺產(下稱系爭遺產),其中編號1至9部分不動產經全
體繼承人協議分割繼承登記為被告柯秋英、陳鸝慧、陳玲玉
所有,有土地登記謄本在卷可稽,則原告請求撤銷遺產分割
協議之債權行為及物權行為,自應以全體繼承人為被告。惟
原告起訴時僅聲明:(1)被告陳育德、柯秋英、陳鸝慧、陳
玲玉就被繼承人陳志源所遺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不動產所
為之分割協議及分割繼承登記行為應予撤銷。(2)被告柯秋
英、陳鸝慧、陳玲玉應將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不動產,登記
日期105年8月8日之分割繼承登記予以塗銷。原告嗣於106年
4月19日具狀追加其餘繼承人即陳芳玉為被告,並更正聲明
為:(1)被告柯秋英、陳育德、陳鸝慧、陳玲玉、陳芳玉就
被繼承人陳志源所遺如附表所示遺產所為之分割協議及分割
繼承登記行為應予撤銷。(2)被告柯秋英、陳鸝慧、陳玲
玉應將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登記日期105年8月8日之分割繼
承登記予以塗銷。揆諸前揭法條規定,應予准許。
二、被告陳育德、陳芳玉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
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陳育德向原告申辦信貸,依約應按期還
款,詎被告陳育德嗣後未依約如期繳款,至106年3月2日止
,尚積欠款項新臺幣(下同)474,066元未償,經原告調閱
被告陳育德之資料,查得被告陳育德之被繼承人陳志源留有
如附表所示之遺產,依法被繼承人陳志源所留遺產應由其全
體繼承人即被告陳育德、柯秋英、陳鸝慧、陳玲玉、陳芳玉
共同繼承。惟被告陳育德因積欠原告上開款項未清償,恐其
繼承陳志源之遺產後為原告追索,乃與被告柯秋英、陳鸝慧
、陳玲玉、陳芳玉協議分割系爭遺產,由被告柯秋英、陳鸝
慧、陳玲玉就如附表所示遺產其中編號1至9之不動產部分為
分割繼承登記,其等行為不啻等同將被告陳育德應繼承之財
產權利無償移轉予被告柯秋英、陳鸝慧、陳玲玉,自屬有害
於原告之債權,爰依民法第244條規定提起本訴等語,並聲
明:(1)被告柯秋英、陳育德、陳鸝慧、陳玲玉、陳芳玉
就被繼承人陳志源所遺如附表所示遺產所為之分割協議及分
割繼承登記行為應予撤銷。(2)被告柯秋英、陳鸝慧、陳
玲玉應將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登記日期105年8月8日之分割
繼承登記予以塗銷。
二、被告答辯略以:
㈠被告柯秋英、陳鸝慧、陳玲玉答辯略以:遺產分割協議內容
需經全體繼承人同意,為多數繼承人之共同行為,非僅單一
債務人之無償贈與行為,解釋上應不容許債權人依民法第24
4條規定行使撤銷權。況本件遺產分割登記亦非屬無償行為
,而係全體繼承人按其應繼分所為之合理分配,被告陳育德
雖未繼承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惟亦就被繼承人陳志源所留遺
產之現金部分取得160萬元,故原告依民法第244條第1項規
定為請求,應無理由等語,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㈡被告陳育德、陳芳玉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
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者,債權人得聲請法
院撤銷之;債權人依第1項之規定聲請法院撤銷時,得並聲
請受益人回復原狀;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
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民法第244條
第1項、第4項、第114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㈡原告主張被告陳育德向原告申辦信貸,詎未依約繳款,截至
106年3月2日止,尚積欠款項474,066元未清償等情,業據提
出本院106年1月9日嘉院國105司執誠字第45788號債權憑證
為證,而被告陳育德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亦
未提出任何書狀為陳述或答辯,故原告主張上開事實,堪信
為真實。又被告陳育德父親陳志源於105年2月25日死亡,留
有如附表所示之遺產,其繼承人即被告陳育德、柯秋英、陳
鸝慧、陳玲玉、陳芳玉均未辦理拋棄繼承,有財政部南區國
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本院簡易庭查詢表存卷可稽,則依
民法第1138條第1款及第1141條規定,如附表所示之遺產應
由被告陳育德、柯秋英、陳鸝慧、陳玲玉、陳芳玉按應繼分
各5分之1之比例平均繼承。
㈢又如附表所示之遺產,其總價額經核定為8,236,263元,有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在卷可按,是以,倘由
被告陳育德、柯秋英、陳鸝慧、陳玲玉、陳芳玉等5人平均
繼承,渠等受分配之遺產價額應各約165萬元。而被告陳育
德、柯秋英、陳鸝慧、陳玲玉、陳芳玉等5人於105年8月2日
協議分割如附表所示之遺產,關於現金存款3,634,586元之
部分,其中160萬元由被告陳育德分配取得,另160萬元由被
告陳芳玉分配取得,餘434,586元由被告柯秋英取得(註柯秋
英另有分配股票)等情,有嘉義市地政事務所106年3月16日
嘉地一字第1060000356號函文檢送不動產辦理繼承登記相關
資料所附之105年8月2日簽立之遺產分割協議書存卷足憑。
由上開遺產分割協議書記載之內容可知,被告等5人不但協
議分割被繼承人陳志源所留如附表所示之遺產,且遺產分配
結果,被告陳育德受分配之160萬元現金遺產,亦與遺產價
額5分之1之比例相當。因此,被告陳育德既受分配相當於其
應繼分比例之遺產,則被告等5人就如附表所示遺產所為之
遺產分割協議,自非屬無償性質,故原告主張被告陳育德及
其餘被告等所為遺產分割協議為無償行為,依民法第244條
第1項行使撤銷權,並依同條第4條請求塗銷不動產之繼承登
記云云,洵屬無據。
肆、縱上所述,債務人陳育德於被繼承人陳志源所留如附表所示
之遺產為分割協議時,受分配取得相當於其應繼分比例之現
金遺產,則被告等5人所為之遺產分割協議,顯非屬無償性
質。從而,原告依民法第244條第1項、第4項之法律關係,
請求被告等5人就被繼承人陳志源所留如附表所示遺產所為
之分割協議及柯秋英、陳鸝慧、陳玲玉就遺產中不動產所為
之分割繼承登記行為應予撤銷;並請求被告柯秋英、陳鸝慧
、陳玲玉將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登記日期105年8月8日之分
割繼承登記予以塗銷等語,均為無理由,皆應予駁回。
伍、訴訟費用負擔: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華民國106年6月22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林中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
○○○○○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6年6月22日
書記官陳慶昀
附表:被繼承人陳志源所遺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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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種類│項目│面積或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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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土地│嘉義市○路○段○○○○○○○號土地│面積94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6分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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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土地│嘉義市○路○段○○○○○○○號土地│面積73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1分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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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土地│嘉義市○路○段○○○○○○○號土地│面積74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1分之1)││
├──┼──┼──────────────┼───────┤
│4│房屋│嘉義市○路○段○○○○號建物││
│││(門牌號碼:嘉義市東區興業東││
│││路62巷18號)││
│││(權利範圍:1分之1)││
├──┼──┼──────────────┼───────┤
│5│房屋│嘉義市○路○段○○○○○號建物││
│││(門牌號碼:嘉義市東區興業東││
│││路62巷16號)││
│││(權利範圍:1分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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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土地│澎湖縣○○鄉○○段○○○○○號土│面積65.75平方│
│││地(權利範圍:4分之1)│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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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土地│澎湖縣○○鄉○○段○○○○○號土│面積166.6平方│
│││地(權利範圍:16分之2)│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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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土地│澎湖縣○○鄉○○段○○○○○號土│面積1877.41平│
│││地(權利範圍:16分之2)│方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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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房屋│澎湖縣○○鄉○○段○○○○號建││
│││物(門牌號碼:澎湖縣西嶼鄉竹││
│││灣村171號)││
│││(權利範圍:100000分之12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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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存款│玉山銀行嘉義分行│623,67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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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存款│嘉義興業路郵局│80,2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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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存款│新光商業銀行嘉義分行│493,69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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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存款│嘉義市第三信用合作社新南分社│2,436,99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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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投資│台灣肥料股份有限公司│2000股/89,2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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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投資│凱美電機股份有限公司│202股/2,92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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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投資│聯成化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5000股/43,8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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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投資│鳳凰國際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3150股/118,125│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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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投資│群創光電股份有限公司│2878股/28,492│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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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投資│漢唐集成股份有限公司│2000股/99,7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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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投資│精英電腦股份有限公司│780股/16,77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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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投資│康和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5561股/37,091│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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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投資│榮成紙業股份有限公司│2523股/26,996│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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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投資│漢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537股/15,754│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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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投資│玉山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90股/4,90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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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投資│中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5000股/31,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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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投資│茂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62股/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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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投資│慧友電子股份有限公司│2290股/9,09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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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投資│寶祥實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272股/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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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投資│和立│1122股/90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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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投資│高鐵│8000股/107,44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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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投資│F-TPK│1000股/69,5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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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投資│撼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145股/15,529│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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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投資│明基材料股份有限公司│3000股/60,45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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