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司救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救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救字第3號聲請人 許崇德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對相對人 蔡宗勳 聲請本票裁定事件,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之規定,聲請准予訴訟救助云云。
二、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規定,法院固應依聲請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惟查,本件聲請人就本票聲請法院裁定許可強制執行事件,係屬非訟事件,而非訟事件法並無「訴訟救助」及準用民事訴訟法關於「訴訟救助」之規定(最高法院95年度台聲字第155號裁定意旨參照),是以,本件聲請於法不合,不應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2月24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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