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30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3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3年度訴字第301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謝長安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具保人乙○○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陸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具保人乙○○前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60,000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謝長安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3月28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王梅英
法官楊得君法官劉秉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漢朝中華民國94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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