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家聲字第4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閱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家聲字第485號聲請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可聲請人閱覽本院84年度繼字第108號卷宗。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242條規定: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上開規定,依非訟事件法第48條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被繼承人乙○○前向聲請人借款,迄今尚欠本金新台幣214萬元及利息等未還,聲請人並已取得法院債權憑證,因乙○○於民國83年12月30日死亡,聲請人為強制執行需要,亟需閱卷瞭解乙○○之繼承人有無聲明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為此聲請閱覽本院受理被繼承人乙○○死亡後其繼承人聲請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事件之卷宗(即本院84年度繼字第108號卷)等情,業據提出債權憑證、戶籍謄本等件為證,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經核其聲請與法並無不合,應予許可。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6月25日
家事法庭法官曾部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6月26日
書記官孫捷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