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64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6453號債權人 黃正杰 上列債權人黃正杰因與債務人 藍志宏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黃正杰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務人藍志宏(住彰化縣○○鄉○○村○○路00號、彰化縣○○鄉○○村○○路000號)最新戶籍謄本(記事省略)。
中華民國111年6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