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拍字第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拍字第97號聲請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丙○○、甲○○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書狀應載明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非訟事件法第30條第1項第4款定有明文。又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施行細則第13條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民國98年6月29日裁定命聲請人於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相對人丙○○、甲○○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被繼承人 林嘉福 之除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繼承系統表正本、本件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及請提出相對人丙○○、甲○○,是否向被繼承人林嘉福住所地所屬法院,聲報限定或拋棄繼承之備查資料,聲請人於98年7月3日收受該裁定,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聲請人雖於98年7月22日陳報甲○○最新戶籍謄本乙份、被繼承人 林家福 除戶謄本乙份及聲報限定或拋棄繼承之備查資料,惟仍未依上開裁定之意旨補正,與逾期未補正同,依前揭規定,本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9月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9月9日
書記官殷振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