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7年度司拍字第3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7年司拍字第3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拍字第376號聲請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原債權人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華僑商業銀行)向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合併許可在案,花旗(台灣)商業銀行為存續銀行,華僑商業銀行為消滅銀行,嗣後聲請人受讓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對債務人之債權、擔保物權及其他ㄧ切從屬權利,此有聲請人提出之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五)字第09600439221號函影本為據,合先敘明。
三、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下同)①93年3月17日、②95年7月11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台幣(下同)①1,200,000元、②600,
000元之抵押權,存續期間自①93年3月15日起至123年3月14日止、②95年7月10日起至125年7月10日止,債務清償日期各別訂明於借據內,並經辦妥登記在案。嗣相對人於95年7月13日向聲請人借用1,400,000元,詎相對人自97年
9月21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聲請人1,289,490元及利息、違約金,依其等約定,所借款項已視為全部到期等語,爰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他項權利移轉變更契約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不動產擔保借款契約書、特別約定事項、交易明細表等影本及土地、建物登記謄本為證,依法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
四、本件經本院依法以97年12月11日雲院明非平決97年度司拍字第376號函通知相對人表示意見,該通知已於97年12月12日送達相對人,惟相對人逾期未表示意見。
五、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六、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月12日
司法事務官蔡伊倫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98年1月12日
書記官周麗雲┌────────────────────────────────────────────────────────────┐│附表:土地97年度司拍字第376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0│雲林縣│斗南鎮│西岐││1413-1│建│111│全部│乙○○││0│││││││││││1││││││││││└─┴───┴────┴───┴───┴────────┴─┴──────┴───────┴───────────────┘┌──────────────────────────────────────────────────────────────┐│附表:建物97年度司拍字第376號│├─┬───┬───────┬───────┬───────┬──────────────────┬──────┬──────┤│編││││建築主要│面積(單位:平方公尺)│權利│││││││├─────┬──┬─────────┤││││建號│基地坐落│建物門牌│材料及房│││││備考│││││││各層│合計│附屬建物││││號││││屋層數││││範圍││├─┼───┼───────┼───────┼───────┼─────┼──┼─────────┼──────┼──────┤│0│856○○○鎮○○段14│雲林縣斗南鎮建│1層鋼筋混凝土│一層64.71│64.7││全部│乙○○││0││13-1地號│國一路256號│造││1│││││1││││││││││└─┴───┴───────┴───────┴───────┴─────┴──┴─────────┴──────┴──────┘附註:
一、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逕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再具狀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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