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30號
原告 許文華
訴訟代理人 張永昌 律師
被告 何孟洵
訴訟代理人 張凱婷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幸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30號
原告 許文華
訴訟代理人 張永昌 律師
被告 何孟洵
訴訟代理人 張凱婷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幸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