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9年附民字第1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台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一二三號
被告甲○○原告乙○○右列被告因民國八十九年度易字第八六六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八日
台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賴淑敏
法官吳上晃法官楊明箴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素卿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