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3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重訴字第3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訴字第389號上訴人即被告 黃敬哲
黃士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黃永隆 間請求清償債務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7萬587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萬2783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3月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婉昀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3月1日
書記官王嘉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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