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5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541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許嘉偉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1年度執聲字第3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嘉偉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柒月。
理由受刑人許嘉偉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除⑴附表編號3確定判決確定日期應更正為109年7月13日;⑵附表編號4、5確定判決確定日期應更正為109年4月23日外,其餘均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之犯罪類型、動機、情節及行為次數等情狀後整體評價其應受矯治之程度,並兼衡責罰相當與刑罰經濟之原則及受刑人表示沒有意見,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6月29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許蓓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孟穎中華民國111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