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45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4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93號
103年度訴字第451號103年度訴字第657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玟慧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余訓格上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7月16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周紹武
法官劉怡孜法官許育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徐晨芳中華民國104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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