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81號原告媚登峰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雅清 被告 沈登賢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57,257元(以原告起訴請求金額為準),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20,40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3月13日
民一庭法官林芮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3月13日
書記官葉昱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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