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9年聲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1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PHOKHACHAIBUNJAN(即文章)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PHOKHACHAIBUNJAN(即文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PHOKHACHAIBUNJAN(即文章)前犯販賣毒品罪,經最高法院判處有期徒刑9年確定後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9年1月3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4年度上訴字第1號),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另受刑人為泰國籍外國人,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1規定,其保護管束得以驅逐出境代之,附此說明。
中華民國109年1月6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吳勇輝
法官吳錦佳法官周紹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宗倫中華民國109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