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39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3959號債權人 陳盈志 上列債權人陳盈志因與債務人 陳月桃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陳盈志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依票據關係請求週年利率百分之6,則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支票退票日(依台端所提退票理由單,其退票日之記載為民國107年3月26日),是請具狀更正本件之利息起算日。
中華民國107年5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