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連江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福建連江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褔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21號原告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定方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王光華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9,25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費用新臺幣500元外,原告尚應補繳新臺幣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6日
民事庭法官楊心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6日
書記官林長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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