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1年度南簡字第16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簡字第160號

上訴人 鄭雅婷

鄭文瑞

被上訴人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昭文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1年3月17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按計算上訴利益,準用關於計算訴訟標的價額之規定;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同法第466條第4項、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91,28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8,10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4月19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4月19日

書記官林彥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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