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智簡字第1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智簡字第1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商標法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0年度智簡字第10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潘晞彤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
9年度偵字第4085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潘晞彤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之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潘晞彤明知「Starbucks」之商標圖樣,係美商史塔巴克斯公司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取得商標權之商標(商標註冊號為「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指定使用於手提袋、非紙製非紡織品製杯墊、紙製杯墊、杯子等商品;另明知「角落生物」、「憂傷馬戲團」之商標圖樣,均係日商森克斯股份有限公司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取得商標權之商標(商標註冊號為「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指定使用於門簾、毛巾、胸針、貼紙等商品,現仍在專用期間內,非經商標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於同一或類似商品使用相同或近似之註冊商標,亦不得明知為前開仿冒商標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竟基於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商品之犯意,於民國106年9月起至109年
1月22日9時52分許為警查獲時止,在新北市○○區○○路○○○巷○○號2樓住處內,利用電腦設備連結網際網路至蝦皮拍賣網站,以其申請之帳號「Candyuip」登入其申設名為「萌物收集箱」之蝦皮拍賣網站商家,公開刊登以新臺幣(下同)19元至249元之價格,販賣含有上開商標商品之訊息,供不特定人上網瀏覽標購,以此方式在網路上陳列並販賣或意圖販賣如附表所示之商品。嗣警方執行巡邏後發現,並佯為消費者向潘晞彤購得陳列販賣之「Starbucks」杯墊1個,並於109年1月22日9時52分許,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至潘晞彤上址住處實施搜索,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而查悉上情。
二、證據:㈠被告潘晞彤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㈡蝦皮拍賣網頁擷取畫面、蝦皮拍賣帳號註冊明細、訂單明細
、有限公司設立登記表各1份、包裹外包裝照片2張。㈢內政部警政署 保安 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偵一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查獲現場照片18張。
㈣鑑定報告書2份。
㈤商標單筆詳細報表3紙、中華民國商標註冊證1紙、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4份、商標權證查詢2份。
㈥扣案如附表所示侵害商標權之商品。
三、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前段之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
之商品罪,且其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或輸入侵害商標權商品之低度行為,為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認被告係犯商標法第97條前段之意圖販賣而陳列侵害商標商品罪,容有誤會,惟論罪科刑之法條既屬同一,不生變更法條之問題,由本院逕予更正即可。又按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俾免有重複評價、刑度超過罪責與不法內涵之疑慮;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布等行為概念者是(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1079號判決參照)。查被告自106年9月起至109年1月22日9時52分許為警查獲時止,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商品行為,乃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從而在行為概念上,縱有多次販賣之舉措,仍應評價認係包括一罪之集合犯,僅應論以一罪。被告係以一行為同時侵害如聲請書所示數商標權人之法益,而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罪處斷。
㈡審酌商標具有辨識商品來源之功用,被告欠缺保護智慧財產
權之觀念,為圖私利而販賣仿冒商標之商品,所為影響商標權人之市場利益,有礙公平交易秩序,兼衡被告無前案紀錄,素行良好,及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行為期間、智識程度、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㈢末查,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
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按,又被告係一時失慮而為本件犯行,然其犯後已知坦承犯行,並與部分被害人調解成立,且賠償完畢,此有悔過書、刑事陳報狀各1份附卷可稽,足見被告悔意,信被告經此偵審程序,應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本件對被告所處之刑,以暫不執行為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予以宣告緩刑2年,以啟自新。
四、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品,係侵害商標權商品,爰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商標法第97條、第98條,刑法第11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蔡景聖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0年3月4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法官曹惠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張家瑋中華民國110年3月10日附表:
┌──┬────────────────┬────┬─────┐│編號│物品名稱及數量│商標權人│商標註冊/│││││審定號│├──┼────────────────┼────┼─────┤│1│仿冒「Starbucks」商標圖樣之杯子│美商史塔│00000000、│││50件│巴克斯公│00000000、│├──┼────────────────┤司│00000000、││2│仿冒「Starbucks」商標圖樣之袋子││00000000、│││42件││00000000│├──┼────────────────┤│││3│仿冒「Starbucks」商標圖樣之杯墊│││││107件(含警方採證所購買1件)│││├──┼────────────────┤│││4│仿冒「Starbucks」商標圖樣之鑰匙│││││圈17件│││├──┼────────────────┤│││5│仿冒「Starbucks」商標圖樣之貼紙│││││104件│││├──┼────────────────┼────┼─────┤│6│仿冒「憂傷馬戲團」商標圖樣之便利│日商森克│00000000│││貼18件│斯股份有││├──┼────────────────┤限公司│││7│仿冒「憂傷馬戲團」商標圖樣之貼紙│││││10件│││├──┼────────────────┤│││8│仿冒「憂傷馬戲團」商標圖樣之毛巾│││││20件│││├──┼────────────────┤├─────┤│9│仿冒「角落生物」商標圖樣之門簾18││00000000、│││件││00000000、│├──┼────────────────┤│00000000││10│仿冒「角落生物」商標圖樣之毛巾26│││││7件│││├──┼────────────────┤│││11│仿冒「角落生物」商標圖樣之胸針69│││││件│││├──┼────────────────┤│││12│仿冒「角落生物」商標圖樣之悠遊卡│││││貼437件│││├──┼────────────────┤│││13│仿冒「角落生物」商標圖樣之便利貼│││││73件│││├──┼────────────────┤│││14│仿冒「角落生物」商標圖樣之貼紙25│││││1件│││└──┴────────────────┴────┴─────┘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商標法第97條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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