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2763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2763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27630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非訟代理人 黃新怡 債務人 楊世琦 債務人 楊志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楊世琦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拾壹萬肆仟陸佰貳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六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楊世琦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玖拾貳萬壹仟伍佰柒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六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楊世琦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玖萬捌仟陸佰玖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十六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八二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四點二三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若對債務人楊世琦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者,由債務人楊志鰲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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