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88年上易字第15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毀損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上易字第一五六九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鄭慶海律師自訴人乙○○右列上訴人因毀損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八十七年自字第二六二號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二十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玆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廿六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游明仁
法官李文福法官蔡長林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李培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廿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