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審訴字第287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審訴字第28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審訴字第2878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朝榮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於民國102年6月4日所為之羈押處分(押票一式五聯),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四日製作之押票(一式五聯)案由欄中關於「中華民國101年度審訴字第2969號槍砲案件」均更正為「中華民國101年度審訴字第2878號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又押票性質上屬於法院對外宣示羈押被告之意思表示,如有類此錯誤,應得準用前開規定而為更正。
二、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槍砲等案件,前經通緝到案,經本院於102年6月4日依其所涉施用毒品之犯罪事實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且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遂自同日予以羈押,並據此製作押票(一式五聯)在案。茲因發現前開押票案由欄中原記載「中華民國101年度審訴字第2969號槍砲案件」顯係誤繕,惟觀諸整體內容仍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處分本旨,揆諸前開說明,爰就原押票案由欄所載「中華民國101年度審訴字第2969號槍砲案件」均更正為「中華民國101年度審訴字第2878號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方屬允當。此外,本案102年6月4日訊問筆錄暨刑事報到單及送達證書,其上就此部分誤載內容,亦應另由書記官併予更正,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7月4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陳明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7月4日
書記官黃旭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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