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9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9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車價減損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923號原告 曾德宇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車價減損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5日
書記官劉佩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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