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47號附民原告 顏敏芳 附民被告 周瑋霖
陳志育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18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周瑋霖被訴詐欺等案件,經本院以112年度金訴字第18號判決不受理在案,惟原告顏敏芳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內,業已聲明:倘鈞院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懇請鈞院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裁定移送予有管轄權之法院民事庭等語,揆諸首揭規定,應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之本院民事庭。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後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2月2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鍾邦久
法官孫淑玉法官黃琴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茵如中華民國112年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