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38號
上訴人 王麗秋
被上訴人 張宸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4年6月4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4萬8,195元(本院卷第54頁),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4,71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亦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18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王婉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18日
書記官張育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