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消債更字第1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消債更字第1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消債全字第8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羅襄琦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延長保全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裁定前,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為下列保全處分:⑴債務人財產之保全處分。⑵債務人履行債務及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行使債權之限制。⑶對於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程序之停止。⑷受益人或轉得人財產之保全處分。⑸其他必要之保全處分。前項保全處分,除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外,其期間不得逾六十日;必要時,法院得依利害關係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延長一次,延長期間不得逾六十日。第一項保全處分,法院於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或認為必要時,得依利害關係人聲請或依職權變更或撤銷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9條第1項至第3項定有明文。可知裁定延長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裁定前所為之保全處分,須以法院尚未裁定更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及有必要時,始得為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因鈞院所核發之保全處分裁定已快到期,為保障債權人公平受償之權益,爰聲請依法延長保全處分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前因聲請更生事件,另向本院聲請就其所有之不動產為保全處分,經本院於民國100年12月30日以消債全字第8號裁定准其部分保全之聲請;嗣聲請人所為上開更生之聲請業經本院於101年2月23日以100年度消債更字第137號裁定駁回在案;本院並另於同日以上開保全處分因聲請人更生之聲請經裁定駁回後已失其必要為由,而加以裁定撤銷等事實,有上開各裁定附於本院100年度消債更字第
137號、100年度消債全字第8號卷內可稽,均足認定無誤。本院上開保全處分之裁定既已經裁定撤銷在案,聲請人仍遽而聲請延長此已被撤銷之保全處分裁定,自無必要。揆諸首揭法律規定及說明,本件聲請,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3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震武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3月16日
書記官郝玉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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