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6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652號聲請人 蔡有三 相對人 蔡佳 和
柯宏賢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固主張其受本院105年度司執字第99391號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強制執行中,已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案號為本院106年度簡上字第498號),然系爭執行事件之債權人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並非本件相對人,此經本院調閱系爭執行事件卷宗核閱無誤。本院並業於民國106年12月1日發函請聲請人於同年月14日前,具狀說明對本件相對人聲請停止執行之法律依據,聲請人於同年月5日收訖該函後,亦迄未補正說明。是本件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核與首開規定要件不符,自非有理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0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賴錦華
法官許峻彬法官林伊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0日
書記官蘇冠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