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婚字第2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婚字第280號原告 蒲慧娟 被告 張本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月17日
家事法庭法官康存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月17日
書記官洪筱喬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婚字第2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婚字第280號原告 蒲慧娟 被告 張本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月17日
家事法庭法官康存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月17日
書記官洪筱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