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度易字第45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易字第4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易字第453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成隆選任辯護人廖元應律師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1811號、107年度偵字第3102號、107年度偵字第3297號、107年度毒偵字第9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成隆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二十七日起撤銷羈押。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張成隆因竊盜等案件,前經本院以有事實足認其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認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7年6月28日諭知羈押在案。茲被告另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以106年度訴字第85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8月,於107年5月3日確定,並由本院同意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先予借提執行上開徒刑,刑期起算日期為107年7月27日等情,有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107年7月19日嘉檢珍五107執助447字第20373號函、本院107年7月24日嘉院 聰刑涵 107易453字第1079002202號函、同署107年7月30日嘉檢珍五104執助447字第21443號函檢附檢察官執行指揮書(甲)影本各1份在卷可稽。本院審酌被告入監服刑期間,其身體自由已受到相當期間限制,即足防止被告反覆實施同一犯罪,羈押原因顯歸消滅,故本件即應予撤銷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8月6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李東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7年8月6日
書記官李懿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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