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拍字第9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拍字第9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拍字第931號聲請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非訟代理人甲○○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而上開規定,為民法物權編修正前設定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準用,此觀諸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17條、民法第88
1條之17等規定自明。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分別於㈠民國96年5月9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對聲請人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責任,設定新臺幣(下同)1,170萬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同日起至136年5月8日止,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而經同年月14日登記在案。㈡96年12月26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對聲請人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責任,設定120萬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26年12月25日,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而經同日登記在案。
三、嗣後相對人分別於96年5月17日、12月27日,向聲請人借款
970萬元、100萬元,其借款期間、利息暨違約金計算方式均載明於借據內,如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即全部償還,並應依約支付違約金。詎相對人自98年9月17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本金共計10,403,423元未為清償,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聲請人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借款約定書、放款往來明細查詢一覽表、臺北市政府營利事業登記證為證。
四、上開聲請意旨所指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上述文書為證,核屬相符,揆之首揭規定,應認其此聲請於法尚無不合,當予准許。
五、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2月30日
民事庭法官馬傲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1月4日
書記官許秋莉附表:
┌────────────────────────────────────────┐│土地標示98年度拍字第931號│├────────────────────┬──┬────┬─────┬─────┤│土地坐落│地目│面積│權利範圍│所有權人│├──┬───┬───┬──┬──┬───┤├────┤│││編號│縣市○鄉鎮○段│小段│地號││平方公尺││││││市區││││││││├──┼───┼───┼──┼──┼───┼──┼────┼─────┼─────┤│1│臺北市│北投區│秀山│一│692│建│385│6658/60000│乙○○│└──┴───┴───┴──┴──┴───┴──┴────┴─────┴─────┘┌────────────────────────────────────────┐│建物標示98年度拍字第931號│├──┬───┬────┬─────┬──────┬───────┬──┬────┤│編號│建號│基地坐落│建物門牌│建築式樣主要│建物面積│權利│所有權人││││││建築材料及房│(平方公尺)│範圍│││││││屋層數├───┬───┤││││││││樓層│附屬│││││││││面積│建物│││├──┼───┼────┼─────┼──────┼───┼───┼──┼────┤│1│11333│臺北市北│臺北市北投│鋼筋混凝土造│第1層│平臺│全部│乙○○││││投區○○○區○○○路│(5層)│97.74│8.03││││││段一小段│108號│││地下層││││││692地號││││83.41│││├──┴───┴────┴─────┴──────┴───┴───┴──┴────┤│共有部分:同小段11343建號**面積115.47平方公尺││權利範圍:6658/6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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