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附民字第77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附民字第7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違反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附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9年度附民字第771號原告 張宗舜
張茹晴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趙國婕 律師
黃中麟 律師被告 林家彥 上列被告因本院109年度訴字第1123號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案件,經原告等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2月23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鍾雅蘭
法官郭又禎法官涂光慧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宇安中華民國110年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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