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司執消債更字第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70號聲請人 林良晋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即債務人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代理人 朱健興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更生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1月11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附表一中關於「無擔保及無優先債權總額:2,017,387元」記載,應更正為「無擔保及無優先債權總額:2,026,946元」。
理由
一、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39條準用同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自明。上開規定,於消費者債務清理程序準用之,此參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規定亦明。
二、本院上開裁定,有如主文欄所示之誤寫,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4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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