旗山簡易庭111年度旗小字第303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旗小字第303號

上訴人即

被告 伍文宏

被上訴人即

原告 許世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維修費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旗山簡易庭於民國112年3月16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2,4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4月12日

旗山簡易庭法官楊博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4月12日

書記官陳秋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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