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附民字第119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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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11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1197號原告 張淑娟 訴訟代理人 吳漢成 律師被告 周玉蔻
蔡玉真
民間全民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明玉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323號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6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唐玥
法官邱于真法官張家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翠燕中華民國113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