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3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3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364號原告 林一葉 訴訟代理人 蔡敬文 律師(法律扶助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張觀華 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臺東縣○○鄉○○村00000000號房屋(下稱系爭房屋)之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是原告應提出系爭房屋現值客觀參考資料(包括但不限於:向地方稅務局申請房屋稅籍證明書、房屋課稅現值、最新市場交易價值證明、鑑價報告、房屋仲介行情證明等),以查報系爭房屋起訴時之交易價額,並以此核定本件之訴訟標的價額,以計算應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前述資料,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8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麗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8月31日
書記官張耕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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