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5767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5767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57670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丙○○債務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佰參拾玖萬壹仟參佰玖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三七一計算之利息,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9月2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郭宜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9月26日
書記官朱恆忠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