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91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9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912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NGUYENTHIHUONG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NGUYENTHIHUONG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NGUYENTHIHUONG因犯竊盜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7月(共63罪)、3月、8月確定,並經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確定,目前於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下稱桃園女子監獄)執行中,並業於民國108年4月26日經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如聲請意旨所示因竊盜案件經法院判決罪刑確定,並經本院以裁定定應執行刑確定,被告前經羈押日數300日,自107年1月22日入監執行,現於監獄執行中等節事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受刑人上開本案罪刑之執行,業經法務部於108年4月26日以法授矯字第10801627420號函核准假釋,有桃園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紙附卷可查,是受刑人經假釋在案,尚在所餘刑期中無訛。本院為上開受刑人所犯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於審核上開文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5月8日
刑事十一庭法官陳炫谷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素霜中華民國108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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