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監宣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司監宣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選任特別代理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監宣字第26號聲請人 田佳財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正被繼承人 田國柱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繼承系統表、遺產稅完(免)稅證明書、不侵害受監護宣告人 田曾照子 法定應繼分之遺產分割協議書及聲請人業依據108年度監宣字第130號裁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開具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清冊並陳報法院之證明資料。
理由
一、按監護開始時,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應依規定會同遺囑指定、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指派或法院指定之人,於二個月內開具財產清冊,並陳報法院。又按於前條之財產清冊開具完成並陳報法院前,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僅得為管理上必要之行為。民法條第1099條、第1099條之1分別定有規定。又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二、本件選任特別代理人欠缺上述之程式與要件,爰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11月11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武宛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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