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5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587號原告 王秀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茂林 、 王方春美 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5,651,900元(系爭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新臺幣56,519元×占用面積100平方公尺=5,651,9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7,03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杭起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4日
書記官蘇玟心